新增七退市指标 中小板监管从严
[□本报记者 黄金滔] 2006-11-30 00:00

 

  深交所系列创新措施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质量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证 资料图
  《中小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今日出台,今后,存在股东权益为负值、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外担保和大股东占款超过一定数额、两年内连续两次遭交易所公开谴责、连续一定时间股价低于面值或累计成交量低于一定数量等7种情形的中小板公司都将面临退市风险

  □本报记者 黄金滔

  

  深交所今日正式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指出,今后,存在股东权益为负值、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外担保和大股东占款超过一定数额、两年内连续两次遭交易所公开谴责、连续一定时间股价低于面值或累计成交量低于一定数量等7种情形的中小板公司都将面临退市风险。这是深交所继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一系列规则指引后又一重大创新举措。对证券市场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特别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特别规定》在现有主板退市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三大类七项退市指标。基本建立了多维、立体退市指标体系,弥补了现有退市标准较为单一的不足,增强了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风险警示作用。

  在财务类指标方面,增加了股东权益为负和异常审计报告两项指标。根据《特别规定》,如果公司年度报告显示股东权益为负值,或者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下一个会计年度仍然没有好转,则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再过半年,如果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仍然没有明显好转,就被终止上市。

  在规范类指标方面,增加了资金占用、多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高比例担保三项指标。根据《特别规定》,如果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并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下一个会计年度仍然没有好转,暂停上市;再过半年,如果经审计的中期报告仍然没有明显改善,予以退市。

  另外,如果公司在二十四个月内受到本所公开谴责两次,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暂停上市;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终止上市。

  在市场类指标方面,增加了股票价格和成交量两项指标。根据《特别规定》,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的股票成交价格低于面值,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得到改善,将被退市。

  《特别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深交所对中小企业板从严监管的理念和打造诚信之板的决心,为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证。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的行为方式将发生很大变化,因此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在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方面不断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将以推出《特别规定》为契机,不断从监管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继续发挥创新优势,促进中小企业板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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