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设节能专项资金
[□本报记者 阮晓琴] 2006-11-30 00:00

 

  正在修订的《节能法》还将对高耗能产业实行市场准入与淘汰制

  □本报记者 阮晓琴

  

  正在修订的《节能法》拟将设立节能资金写入条款当中。这是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节能法修订起草工作小组组长李命志29日在2006中国企业节能与能效高层论坛上透露的。

  节能法修改工作今年3月份开始启动,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国家法制办、建设部和财政部等部委参与了修订工作。“我们希望本届人大能完成这项工作。”李命志表 示。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现行《节能法》是1997年通过,1998年开始实施的。随着我国能源供应紧张,我国确立了节能优先的能源战略,而现行节能法较虚较弱,需要进一步修改,鼓励节能,限制能源浪费。

  李命志透露,财政、税收和价格将作为今后促进节能的重要导向。目前,正在与财政部就国家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之事进行沟通。

  专项资金是一种政府拨款。据透露,节能专项资金将用于节能科技研发、培训教育及节能重点工程等。

  能源基金会副主席杨富强认为,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是好事,但专项资金实行政府运作的模式,相比之下,节能基金是商业性的,有助于吸引社会资金投资节能事业。

  一位与会人士建议,在国家节能专项资金中,抽一部分钱出来,用于设立节能基金,以拉动社会投资。

  目前,我国珠海市等地设立了节能基金。

  新建项目能耗一票否决制

  《节能法》目前在进行第四稿的修改。李命志透露,该法要着眼于长远,建立一些重要制度,包括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节能标准、高耗能限额标准、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等。草案对高耗能产业提出能耗限额标准,实行市场准入和淘汰制。

  据悉,国家发改委正在筹备设立国家节能中心。该中心职能之一是对新上项目进行能源审核,“实行一票否决。”

  我国提出,“十一五”期间,每万元GDP能耗下降20%,按此推算,今年我国每万元GDP能耗应下降4.4%,但今年上半年,这个指标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0.8%。

  调整范围扩大

  现有《节能法》主要约束工业企业节能行为。据李命志介绍,修订中的《节能法》有意将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至交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机构等重要用能单位节能等方面。对上述各方面,《节能法》草案提出,应制定节能标准、限制使用及监管制度。

  对交通领域节能,草案提出,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交通工具要实行与能耗挂钩的准入和报废制度。

  草案约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能耗限额产品,不遵守能效标识制度等的企事业单位,将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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