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力诺太阳 编 号:临2006—023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0月26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82号), 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06年2月22日披露,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后诉讼主体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简称广州东方办),因广州市金象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金象公司)未按期偿还2500万元借款,诉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8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02』穗中法民三重字第12号),一审判决:1、金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
2、本公司承担该项债务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本公司有权向债务人金象公司追偿。
二、本次判决的主要内容
1、维持广州中院 ([2002]穗中法民三重字第12号) 第一项判决:金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
2、撤消广州中院 ([2002]穗中法民三重字第12号) 第二项判决:力诺公司(本公司)不应对金象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驳回广州东方办对力诺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889元,鉴定费13000元由金象公司负担,长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89元,由金象公司负担。力诺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89元,由广东省高院予以退还。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的胜诉解除了公司的担保风险,维护了公司利益,该案不影响公司2006年的经营业绩。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