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全面规范券商高管任职资格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12-01 00:00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昨日发布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监管的全面、统一、规范和有约束力的监管制度的形成。

  《办法》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纳入任职资格监管范围,同时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将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董事会秘书、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均纳入高管范围,并强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必须取得任职资格的监管要求。此外,界定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范围,明确除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服务部的经理外,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也属于分支机构负责人。

  对于任职资格,《办法》区别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实行分类监管,分别设定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并专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根据近几年的监管实践,对各类人员申请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做了适当调整,如从业时间长的,学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高的,从业年限可以适当放宽;放宽了推荐人推荐人数的限制等,增强了《办法》的合理性及操作性。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监管。增加了证券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确定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应当在公司内部公告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规定;增加了董事、监事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的要求;调整了资格年检的人员范围,要求取得经理层人员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应当参加资格年检;修订了公司出现董事长、总经理缺位情形的监管措施;扩大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的适用情形;增加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行为的监管措施。

  为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办法》加强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针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没有能够勤勉尽责的有关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限制支付报酬、限制提供福利、限制权利、责令更换、认定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以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等。另外,《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法》同时重申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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