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措施同时发布 确保政策连续性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12-01 00:00

 

  24号令前取得任职资格的券商董事长等需三年内通过资质测试

  □本报记者 周翀

  

  为了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有效实施,中国证监会同时发布配套通知,对《办法》实施的过渡期作了相应安排。

  配套通知规定,在2004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4号令)实施前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在《办法 》实施后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上述人员中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通过资质测试,否则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外,已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经理层人员以及证券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任职资格;证券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任职资格;证券公司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任职资格。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订阅上证报 送价值150元《证券大智慧》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