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有无影响租赁有效性
[□连晏杰] 2006-12-01 00:00

 

  “李铭租房传”《陷阱篇1》

  □连晏杰

  

  李铭投资房地产购买了大量房屋,自然也在寻求机会进行出租。

  在中介公司挂牌之后,一个年轻白领看中了他名下的一套精装修2房。但这套房屋有个“先天缺陷”:由于刚刚交付使用,产权证并未办妥。房东房客在商量之后,约定租期为半年,每月需交付3000元租金。同时约定“如果承租方擅自提前退租,应向李铭承担等同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3个月之后,房客开始后悔了,他觉得 这个租赁价位其实过高了,因此打算换租房屋。但李铭却不同意,道理很简单,年底正好是楼市租赁淡季,如果要再次出租可能会至少空置2个月。李铭提出,如果年轻白领一定要提前退租,就要按照合同办理,必须赔偿价值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房客当然不同意付出这笔钱款,他提出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对于提前退租,李铭无权收取任何违约金。双方僵持不下,一个自行搬出房屋,一个则向法院提出起诉。案件还在审理过程时,这套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倒办下来了。

  律师意见: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笔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预租是一种有别于一般情况的特殊情况。预租是指在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甚至是在房屋还未交付使用前,就已经开始招租并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这是一种对于开发商的特定优惠政策,但预租必须取得预租许可证。除了房屋预租以外,任何没有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出租行为,其合法性均存有瑕疵。

  对于这类情况,目前上海法院一般按照以下的原则处理。如果房屋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取得了房地产权证,那么合同有效;如果房屋一直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导致纠纷,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若在法院第一审程序完毕之前,该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在第一审的审理完毕后,仍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则合同无效。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李铭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有效,李铭可以依照合同获得违约金。

  (作者为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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