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期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厦门中鹭财务服务联合公司海口公司(下称“中鹭公司”)诉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下称“商业集团”)、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施达公司”)、本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下称“一百商场”)的起诉状。
中鹭公司起诉状称:中鹭公司与商业集团于1992年8月3日签订《合作兴建大同路大厦协议》,双方约定:商业集团将已报批的大同路1号十层的商业大厦的文件、地质资料及其1450㎡地皮交予原告,由原告出资并负责增加楼层的报批手续及工程施工,兴建增高至32层的商业大厦,大厦建成后的利益分配为三层地下层为共有的公用场所;当建设加层未能实现至18层以上时,由地面算起1-7层归商业集团所有,7层以上部分归原告所有;当建设加高超过18层以上时,其超过部分商业集团得2成,原告得8成,其所得楼房的档次与7层同等;达到32层时,商业集团可得1-10层。该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拆迁、临设等工作。1994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受让申请书》,约定商业集团将大同路1号1424.28㎡土地中的881.34㎡通过合作的方式转让给原告。原告从93年至98年共对大同路1号投入了15158839.55元,建至桩基完工后停工。1998年12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在原合作的项目基础上建筑临时商场,并由商业集团全权组织兴建,商场建成后,商业集团享有商场总建筑面积70%的权属,原告享有其30%,但一楼临时门面为三分之一门面宽度为前提的30%建筑面积,所建商场使用期原则上为三年,三年期届满,如原告资金仍未足额到位建商业大厦,商业集团的经营使用期继续后延,原告在此的利益也继续后延。当原告的资金足额到位后,在双方确定的重新开工日期前一个月内无条件撤除完毕。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合作协议书》项下应得的30%建筑面积部分,以有偿互补形式交给商业集团使用,商业集团则每年按36万元人币向原告支付补偿费。商业集团自1998年12月起向原告支付补偿费至2004年2月止,此后拖欠未付。1998年10月,本公司及一百商场以承债式兼并的方式兼并商业集团及其下属五家企业,并将本案标的所涉大同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指定过户至施达公司名下,办理了产权证。2000年12月20日,施达公司以上述房产为海南第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海南省工行营业部贷款担保,原告对此不知情。
诉讼请求:1、判令海口市大同路1号1410.15㎡土地使用权中的881.34㎡土地使用权归原告享有;2、判令海口市大同路1号地上建筑物的第一层809.24㎡中以门面三分之一宽度为前提的30%的建筑面积即242.77㎡归原告所以;3、判令海口市大同路1号地上建筑物的第二层1050.6㎡中30%建筑面积即315.18㎡归原告所有;4、判令海口市大同路1号地上建筑物第三层1050.6㎡中30%建筑面积即315.18㎡归原告所有;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除上述诉讼事项及前期披露过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正积极与有关当事人协商,以便妥善解决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 600515 股票简称 S*ST一投 编号 临2006-046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
我公司股权被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6,763,918股和发起法人股52,958,628股合计69,722,546股的冻结。
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述股权仍被轮候冻结,详情已于2006年10月13日以2006-041号临时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的稳定性对公司未来可持续性经营状况的影响。
特此公告。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