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06年12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7号文批准,于2006年11月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06年11月28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总额为8,538,826,891.87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共募集8,538,826,891.8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51,814户。认购款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为1,516,085.55元人民币,折算成1,516,085.55份基金份额,分别计入投资者基金帐户,归投资者所有。
以上合计总份额为8,540,342,977.42份基金份额。
该资金已于2006年12月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配套法规、以及《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6年12月1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自本基金募集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在确定了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的日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开始办理日之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