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具备开设创业板市场条件
[□本报记者 王丽娜] 2006-12-02 00:00

 

  第五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现场 本报记者 黄金滔 摄
  □本报记者 王丽娜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昨日在“第五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表示,根据深交所对中小企业的调研结果,中国目前已具备开设创业板的市场条件。

  深交所对15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科技含量较高,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整体经营业绩稳定,表明以此为基础建设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较小;整体增长质量较高。从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代表的中小企业整体素质看,其市场风险并不显著高于现有证券市场,我国已具备创办创业板的市场基础。

  深交所按照NASDAQ、AIM、香港创业板的上市标准,从3331家中小企业中分别筛选出符合标准的企业,将筛选出的企业与对应市场的中国上市企业进行盈利水平和成长性的对比。结果表明,在3331家企业中,此次调研表明符合海外二板市场上市标准的企业数量之多,大大超出预期。与NASDAQ相比,我国中小企业盈利能力的整体分布稍弱,但成长性较好;与AIM相比,我国中小企业盈利水平较低但整体分布均匀,而且成长性优势明显;与香港创业板相比,企业成长性的优势更加明显。因此,在定位我国未来的创业板市场时,可以增加对企业成长性的考虑。

  陈东征指出,探索设立创业板,是党中央、国务院一以贯之的重大战略决策。从《中小企业促进法》、“国九条”、“非公经济36条”,到“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均提出要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已将发行上市条件降低,同时对股权激励、无形资产出资折股等做出了比较宽松的规定,为设立创业板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为创业板的顺利推出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小板设立两年多来的实践,积累了针对中小型上市公司的监管经验,为创业板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素质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特别是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型企业成批涌现,后备上市资源充足,为创业板市场建设提供了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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