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珠峰被判偿还借款逾8000万
[□本报记者 袁小可] 2006-12-04 00:00

 

  □本报记者 袁小可

  

  因中国信达资产成都办事处起诉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案,ST珠峰被判返还逾8000万元借款。

  ST珠峰今日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ST珠峰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返还借款本金4957.4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ST珠峰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167627元。同时,因另一笔款项,高院判决ST珠峰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297 3.09万元及其利息,ST珠峰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04610元。

  11月10日,ST珠峰曾公告表示,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称,中国信达资产成都办事处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ST珠峰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合计5882.96万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经核实,这一款项为ST珠峰2002年9月在中国银行西藏分行贷款,信达资产于2004年6月受让取得该笔债权。省高院在受理该案后,根据信达资产的申请查封了ST珠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产、位于双流县文星镇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高院同时宣布,信达资产以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ST珠峰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合计3528.17万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高院在受理该案后,根据信达资产的申请查封了ST珠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产、位于双流县文星镇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以及乐山华晖实业位于乐山市嘉州大道的房产、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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