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杰
针对社保基金审计出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强调,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劳动保障部强调,当前尤其要加强监督。监督要覆盖基金的各个部分;所有环节都要接受监督,欢迎媒体监督、社会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回应是积极的,但人们也惊讶地发现,作为对前段时间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的回应,整篇报道没有一处提到法律问题。如果高达71亿元的违规问题,不动用法律手段 予以问责,有可能给一些握有实权的官员传递一个错误信号,违规行为可能还会接着发生;如果没有法律手段予以保障,所谓的“监督贯穿全过程、所有环节”很大程度上,只能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法律作保障,“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的要求可能沦为空话,“高压线”是不能缺少致碰线者于死地的“高压”的。
从国际惯例看,“国家立法,强制执行”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由系统、规范的法律体系为基础。以完善的福利体系著名于世的瑞典,迄今为止已经颁布了40多部社会保障法律,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更是不计其数,“从摇篮到坟墓”的各个环节,都有具体的法律作为依托,社会保障制度非常有序。再比如,目前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选择通过征税的方式来筹集社保基金,使社保基金从诞生起就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
而我们缺少的恰是这一点,导致社保基金案屡屡发生。由于违规者常常得不到法律的惩处,造成我国养老金空账金额越来越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显示,2000年我国养老金“空账”还仅仅为360多亿元,到了2005年底,“空账”已经达到8000亿元(《中国经济周刊》11月27日)。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相关官员可以轻易通过权力之手动用社保基金,谋取短暂的或眼前的利益,而法律缺位导致的依法问责缺位,大大降低了官员违规可能承担的成本,这反过来纵容违规行为更频繁地发生,从而容易形成法不责众的混乱局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曾表示,目前,我国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只有《劳动法》中有概括性规定。此外,还有一些文件和规定,但都停留在部委一级,法规层次不高,缺乏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在11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社会保险基金是条‘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等指示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透露,《社保基金管理条例》现在已纳入立法日程。
如果《社保基金管理条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样的部门起草,也存在一些潜在隐患,原因很简单,正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此次所坦承的,它对社保基金出现的问题“负有重要责任”,如此有利害关系的部门,能够在立法时大公无私,对违规行为作出严厉的惩处条款吗?另外,法律起草者会容忍自己起草的法律剥夺或限制自己的权力和部门利益扩张吗?至少,对于这种以往出现多次的顽疾,有关部门应该防患于未然。
由于《社保基金管理条例》是一部事关社保基金管理的专门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有关方面应该在立法过程中,抛开部门私利的局限,使这部法律真正带有超强“电流”,确保碰电者非残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