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同级政府偿还社保基金存在风险
[□周迪] 2006-12-04 00:00

 

  □周迪

  

  针对社保基金审计出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予以积极回应: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主体,负有重要责任。能立即整改的,有关部门立即纠正;一时之间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定计划限期纠正。对历史遗留问题,已经造成损失无法清收的资金,要由同级政府偿还到位(《人民日报》12月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认自己“负有重要责任”,但到底是什么责任,语焉不详。对违规资金 高达71亿元的问题,也仅仅是要求整改,整改时还继续留有空间,“一时之间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定计划限期纠正”,如果是真正的“高压线”,人碰上就会死,何以如此宽容?而且,“已经造成损失无法清收的资金,要由同级政府偿还到位”,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什么样的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法清收”?谁为此承担责任?如何问责?皆没有下文。应该认识到,如果不对具体责任人进行惩处,而直接由同级政府补偿无法清收的资金,很容易被一些人理解为在为相关责任人进行开脱,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打社保基金的主意。更可怕的是,由政府补偿的成本,很可能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被转嫁给公众。目前,地方政府资金盈余的并不多,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负债累累。全国人大代表谢力群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财政部的统计,全国地方各级政府目前负债总和为4000亿元,但实际可能还更多些(新华网3月11日)。

  如果不是资金短缺,一些地方政府一般不敢轻易动用社保基金,在这种情况下,让它们来补社保基金的空,很可能促使它们加大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力度,或者,与房地产开发商更深地进行勾结,推动房价的上涨,给公众造成更大的负担,进而抑制内需的拉动,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根据已往的经验,即便没有补社保基金空的借口,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转嫁成本的冲动,常常也是非常强烈而且持久的,需要中央三番五次地出台规定,或者召开专门的会议,来抑制地方政府的这种冲动。倘若让地方政府直接承担补社保基金空的责任,地方政府这样做会变得更加师出有名,一旦补空责任转嫁到公众身上,有可能损害公众的利益,背离社保基金存在的基本宗旨。

  而且,劳动保障部门也承认,社保基金管理问题自己“负有重要责任”,那么,地方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什么?与社保基金的违规问题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如何让同级地方政府接受,由它们来补社保基金空是其分内之事?既然审计署已经审计出高达71亿元的违规问题,追查到具体责任人,追查到资金的下落并不难,那么,更应该由具体的责任人来补空,违法的应当严厉惩处。

  对于社保基金中的违规现象,有关部门经常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这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回应”,也都是基于行政手段。社保基金本来就容易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或者说,行政力量的左右是社保基金问题产生的根源,以行政的手段去解决这一问题,很容易被违规者“见招拆招”,轻易化解。以行政手段来解决社保基金这样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既缺乏效率,也缺乏力度。因而,让同级政府补社保基金空的潜在风险值得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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