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应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些什么
[苑德军] 2006-12-04 00:00

 

  ■人物志·苑德军

  教授、经济学博士,中国银河证券公司高级经济学家,本报特约供稿人。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国农业大学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要素构成的完整体系,而“公平正义”在这一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只有实现了“公平正义”,使每一个公民或每一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才能够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那么,金融在实现经济主体的机会平等,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到底能够做些什么呢?

  第一,要把充分就业纳入到货币政策目标中,以促进就业机会的稳步增加。就业问题现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失业人数有逐步增加的趋势。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首先,它会损害经济增长,而这种损害程度与失业率高低密切相关。著名的“奥肯定理”揭示了失业率与GNP增长率两者之间的反向变动关系,也表明失业率必然会导致经济增长率下降;其次,它会造成人力资本的损失,导致社会生产力的浪费。人力资本是人受到各种教育后所获知识和技能的价值,是物质资本的具体承担者,而失业对人力资本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会导致失业者自身固有的人力资本与生产过程完全脱离,处于闲置状态;另一方面,失业者无法通过提高工作技巧和获得再教育而增加人力资本;再次,失业会使一部分劳动者收入严重下降,生活条件恶化,成为社会贫困阶层。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为每个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降低失业率和扩大就业面,已经成为保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的问题。

  实现就业机会平等,应废止就业的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但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应把降低失业率作为重要的宏观经济目标纳入政府工作的重心,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为劳动者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实现就业与经济的同步增长。货币政策是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应该且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央行的货币政策不应仅仅盯着CPI,而应在调控物价的同时,把就业问题纳入视野,将充分就业作为自身追求的重要目标。央行在评估货币政策的效果时,也应把货币政策对促进就业的功效作为一个重要的评价内容。

  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为实现充分就业的政策目标,央行的货币政策应从四方面入手:一是通过适度增加货币供给,确保经济的稳定增长;二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结构,促进建立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产业结构;三是完善高校助学贷款制度,进一步提高助学贷款的覆盖率,使家庭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休完学业,从而有助于实现教育公平;四是提高货币政策调控的质量,减缓经济波动的振幅,弱化周期性失业,进而促进就业机会的稳步增。

  第二,优化融资制度结构,构建多层次融资体系,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融资机会。经济主体能否享有平等的融资机会,与一国的融资制度结构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融资制度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组织的种类日渐增多。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的融资制度结构仍存在严重缺陷,与满足经济主体融资机会平等的要求相距甚远。

  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从融资的地区结构看,金融二元结构的特点十分突出,城乡金融发展极不协调且呈逐步加剧之势,农村金融严重萎缩;第二,从融资的方式与结构看,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发展很不协调;第三,从融资的组织结构看,现有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经营金融批发业务,即以大企业、大机构客户作为自己的贷款对象。整个经济社会中缺少主要以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为融资服务对象的民营银行和其他类型的微小金融机构。

  实现各类经济主体的融资机会平等,最根本的是要优化融资制度结构,构建多种类型金融组织和多种融资手段组合而成的多层次融资体系。政府应该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出发,依据国家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总体目标,尽快制定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战略和分阶段的、具体的实施规划,实现农村金融体系再造。同时,应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市场定位,实现其与农村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在目标一致前提下的协调配合和功能互补,尽快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空心化”和金融的二元结构现象。此外,还应着力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尽快建立场外市场,为大量不具备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机制。

  第三,积极推进金融对内开放,给民营资本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创业机会。给民营经济和其他所有制成分同等待遇,使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拥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创业机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客观要求。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近两年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近日银监会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向在国内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相形之下,金融对内开放的步伐则较为迟缓。而在金融对内开放过程中,金融对民间资本的开放或许更为滞后。

  去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为民营资本进入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垄断行业扫清了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使民营资本真正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进入金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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