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9,160,000股;
●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6年12月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5年11月28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5年12月5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5年12月7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情况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及股东铜陵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
(1)持有铜峰电子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持有铜峰电子的股份在24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3)在前项承诺期满后的12个月内,只有当任一连续5个交易日(全天停牌的,该日不计入连续5个交易日)铜峰电子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不低于4.80元时,方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股份(当公司因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对此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向铜峰电子董事会提出2005年度分配议案并在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按2005年年末股本总额向年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按每10股派送红股5股。
2、其他非流通股股东铜陵市天时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承诺:
(1)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铜峰电子股份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3)承诺向铜峰电子董事会提出2005年度分配议案并在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按2005年年末股本总额向年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按每10股派送红股5股。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各项承诺履行情况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以来,相关股东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铜陵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铜陵市天时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严格遵守法定承诺,其持有本公司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未上市交易或转让。
2006年4月18日,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即以本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0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转增2股派0.50元(含税),相关股东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铜陵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铜陵市天时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对于分配方案全部投了赞成票。截止2006年6月5日,本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2006年6月,本公司实施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以现金0.5元(含税)送3股,资本公积金转增2股,公司总股本由20000万股增至30000万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前后,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2、2006 年8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59号文核准,本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0,000万股股份,公司总股本由30000万股增至40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依据《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铜峰电子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要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核查,认为本公司相关股东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承诺,执行情况良好。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9,160,000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6年12月7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单位:股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无太大差异,只是由于2006年6月,本公司实施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资本公积金转增2股,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有所增加。
5、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本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1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