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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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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等)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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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06年12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283     股票简称:S钱江水     编号:临2006-023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水利”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1月15日刊登了《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于2006年11月24日刊登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于2006年11月30日刊登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上述公告均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规定,本公司现发布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12月8日 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12月6日、12月7日、12月8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董事会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四、审议事项

      审议《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事项需要类别表决通过,即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见附件1)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流通股股东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有利于流通股股东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表决结果对未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或虽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但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股东仍然有效。

      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安排

      本公司董事会将采取设置热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采取召开投资者座谈会、走访机构投资者、举行网上投资者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就改革方案进行沟通协商。

      具体安排如下:

      热线电话:0571-87974399、87974387

      传真:0571-87974400

      联系人:吴天石 贾庆洲

      互联网址:http://www.qjwater.com

      电子信箱:qjsl@qiwater.com.cn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七、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征集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征集投票重复投票,以征集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征集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征集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八、董事会征集投票权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使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并表达自己的意愿,公司董事会将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具体程序见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九、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发布两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提示性公告,两次提示性公告时间分别为11月30日、12月5日。

      十、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12月1日,该日下午3点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钱江水利全体流通股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2、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受托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十一、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1、本公司股票自2006年11月13日起停牌,于2006年11月27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11月24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

      3、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十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凭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权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流通股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2006年12月6日、2006年12月7日,逾期不予受理。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浙江省杭州市赤山埠路47号(现更名三台山路3号)

      邮政编码:310013

      4、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5、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天石 贾庆洲

      热线电话:0571-87974399、87974387

      传真:0571-87974400

      6、其他事项

      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投票操作流程

      1、投票代码

      

      2、表决议案

      

      3、表决意见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钱江水利”A股的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2、 如某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三、投票注意事项

      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附件2: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方签章:                                 委托方身份证号码:

      委托方持有股份数:                      委托方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股东登记表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