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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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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体系概述

  为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包括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文化、科学合理的内控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

  (1)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风险控制机构,具体职责为:制定公司风险控制政策和目标;审核、通过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研究和评估风险问题,对重大风险问题作出控制决策。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控制。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投资进行合规性监控;如无特殊情况,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工作主要是保障公司运作及基金投资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要求;保障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以有效执行,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员工知法且行为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为规范以及职业道德准则;并组织监察稽核部通过学习培训、员工谈话、日常监督、定期审计、专项稽核等手段查错防弊,推动有关制度的有效执行,以切实预防和控制合规性风险。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

  经过不断修改、完善,鹏华建立了较为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三大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则包括了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内容。部门业务规章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4、内部控制措施

  (1)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逐步构建了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形成了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趋于完善。

  (5)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11)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而培养一支高度职业化的专业人才队伍。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恢复日期:1979年2月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50岁,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7岁,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托管业务部总经理。43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46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余晓晨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42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香港农银证券公司总经理、托管业务部市场开发处处长、境外资产托管处处长、委托资产托管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部门设置及员工: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境外资产托管处和投资银行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60名。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6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3只,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保本增值开放式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达539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益田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孙枫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益田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徐丽萍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北塔楼10层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王乃力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和大厦3011室

  电话:(021)58825962

  传真:(021)68866470

  联系人:李化怡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联系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9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华润大厦13楼

  电话:0755-82463255

  传真:0755-82463186

  联系人:李渭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渭华、周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4日证监基金字[2006]245号文核准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86.62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发售费率。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1.2%)=10,12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20/1.00=5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八)募集资金的存放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和上海的直销中心;

  2、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转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业务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三日予以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基金代销机构。

  4、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5、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3、转换的最低份额为2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4、账户最低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场外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及相关业务规则,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由实际转出的基金份额当日净资产总值在扣除相应的转换费用后,除以转入基金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后确定。基金份额份数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固定为1.00元,转出金额包括待支付收益)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转换、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申购业务的相关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赎回业务的相关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场内申购开始与场内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本基金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间的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账户最低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3、基金管理人、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将以现金形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投资方向:本基金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增长型股票,本基金对这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6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自上而下 ”地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动态资产配置,以控制或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是“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在有效控制个股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第三层次为“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行业配置策略。同时,本基金投资策略将兼顾“动力 ”和“增长 ”两方面。其中“动力 ”包含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的考虑,指本基金将通过动态资产配置策略,灵活地配置股票、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而“增长 ”则指本基金管理人在个股选择方面将以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作为主要的股票投资对象。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2、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技术指标、市场资金构成及流动性情况分析来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中长期预期收益率,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中长期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中长期配置比例。

  3、动态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判断以及重大政策变动的预测,力争把握投资时机,审时度势地根据市场变化动态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在相对较短的一段时期内的配置比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基于基金投资中时机选择的重要性,我公司还自行开发了动态资产配置的量化模型,以此作为制定动态资产配置决策的辅助性工具。我公司的动态资产配置的量化模型是基于股票价格将围绕着股票价值中枢上下波动的特征而构建的。更具体来说,就是在股票价格表现出超涨或超跌时,我们预期,该股票以后的价格走势将会趋向于价值回归。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相对于股票而言,债券则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当股票市场处于超跌状态时,我们预期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将趋向于上升,所以在该阶段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增持股票,减持债券,以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得更多的股票收益;当股票市场处于超涨状态时,我们预期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将趋向于下跌,所以在该阶段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减持股票,增持债券,以规避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力争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判断市场的超涨或超跌状态以及基金投资组合中具有较高风险的资产部分(即股票)的收益风险特征来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在相对较短一段时期内的配置比例。

  4、股票投资方法

  (1)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深度挖掘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以此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主要投资对象。这里所说的“价值相对低估 ”指的是上市公司的高成长性以及盈利增长速度由于尚未被投资者所充分认识以至于没有在股价上充分反映出来,也就是说公司的盈利增长速度快于股价的反映速度,股价对公司的盈利增长的反映存在着明显的滞后。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高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股票,深入分析其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因,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

  (2)股票备选库的构建方法

  根据前面阐述的个股选择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从两条路径甄选股票进而构建股票备选库。第一条路径就是首先通过股票的历史财务数据和股票的市场表现甄选出成长性良好的股票,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员从影响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性以及投资价值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甄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进入股票备选库;第二条路径就是通过研究员对基本面已有改善的个股的深入分析,从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中发掘具有潜在盈利增长预期的个股进入股票备选库。对于新股,我们将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有关研究报告,单独考虑是否纳入股票备选库。

  1)股票备选库中来自于第一条路径的股票的甄选办法:

  ● 剔除ST等限制和禁止基金投资的股票名单上的股票以及过去两年EPS≤0的股票;

  ● 基于股票的历史财务数据和市场表现,同时借助我公司的股票成长性评估系统将沪深两市的所有A股(将在上一步骤中剔除的股票除外)从高到低进行成长性排名,并选取前500支股票构成本基金重点关注的股票。其中成长性评估系统中成长性排名的方法是借鉴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中的有关成长性排名的方法构建的,但构建中所选取的指标却是不尽相同的7个指标,包括4个价值因子指标和3个成长因子指标。价值因子指标分别是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ashflow-to-price)以及销售收入/市值(S/P);

  成长因子分别是ROE×(1-红利支付率)、过去2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以及过去2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在上述几个步骤的基础上,行业研究小组的研究员从影响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盈利性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其中“未来两年的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以及“未来两年的预期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 ”将是研究员评估股票的“成长性潜力 ”的主要考量指标。根据综合评估的结果,行业研究小组将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构成股票备选库的一部分。

  研究员的综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收益预期和趋势分析:研究员对股票的收益增长预期、收益预期的调整的精准评估以及收益预期的趋势分析,是能否筛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性股票的关键一步。

  ● 股票估值:对成长类股票估值的目的是衡量股价中所反映出的市场预期的合理程度。适合成长股的估值方法中常见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隐含增长率评估成长股内在价值的本杰明·格雷厄姆(Benjamin Graham)方法,另一种是根据价格增长合理性进行估值的PEG方法;

  ● 行业评估:主要了解股票所属公司的行业前景以及在竞争市场中的地位,以便所筛选出来的股票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的特征。主要方法是考察未来两年行业和个股的预期年收益增长率、行业集中度、股票在所属行业内的竞争对手等;

  ● 公司业务模式、业务计划分析:主要是评估可能影响公司发展和成功的业务计划质量。评估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品牌认知、进入壁垒分析、分销模式、产品使用周期/产品价格、原料供应/供应厂商、可预期收入流、客户数量、产品周期、产品和市场的多样性分析、公司的增长原因分析(如:是正常增长还是通过收购实现增长);

  ● 公司管理层素质分析:主要包括公司高管和公司董事会成员素质分析、账目明晰情况以及收益增长的稳定性分析、公司高管持股状况分析等;

  ● 公司财务健康状况分析:根据公司负债程度的高低,要对不同类型的公司采取不同的方法和量化指标来进行财务健康状况的评估,以便确保所筛选出来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

  ● 公司赢利能力的趋势分析:结合公司过去业绩的历史数据,对股票的赢利趋势、收益前景进行分析,筛选出那些能够达到、最好是能够突破市场收益增长预期的股票。这是成长型投资成功的关键步骤。对于公司赢利能力的趋势分析,我们主要基于:销售收入增长趋势分析、利润率趋势分析、现金流趋势分析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2)股票备选库中来自于第二条路径的股票的甄选办法

  行业研究员会高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股票,深入分析其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因,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股纳入股票备选库。

  对进入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行业研究员进行定期跟踪和维护。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进行深度调研或访谈并提交调研简报;伴随着股票盈利预测的调整和股票市场表现的变化,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也将随之进行调整。

  (3)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将以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行业或产业的发展所呈现出的差异性以及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所呈现出的差异性作为配置的出发点。在非均衡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中,市场需求、技术进步、政策变动、行业整合等因素均对各行业带来了不同的机遇和挑战,行业的周期性成长和结构性分化是中长期现象,在股票市场上就表现为行业投资收益的中长期轮动,把握各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波动特征,并对行业资产进行科学配置,是基金控制风险、获取稳定收益的有效方法。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结合对产业政策、行业相关特征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分析,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业配置,其中,对行业景气度的精准判断是行业配置决策是否正确的关键性因素。行业研究小组将定期提交行业景气预测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基金经理小组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通过对个股的风险收益特征、市场状况的分析,结合对个股的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断,再结合行业研究小组的行业评估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确定各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权重,完成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再通过BARRA AEGIS风险管理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优化。

  5、债券投资方法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规避股票投资部分的系统性风险,在股票市场处于上升阶段时,加大股票部分的投资比例,减少债券部分的投资比例;而在股票市场处于下跌阶段时,相应地减少股票部分的投资比例,同时加大债券部分的投资比例。在股票和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的灵活配置中,债券部分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证本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以便在股市下跌时通过减少股票投资部分仓位、加大债券投资部分仓位而规避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在股市快速上升时能及时地获得资金,迅速地加大股票部分的投资比例。鉴于上述考虑,本基金在甄选个券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时,将会把个券的流动性和久期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的过程中,将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流动性策略、相对价值挖掘策略以及跨市场、跨品种套利策略等,以使债券投资组合能起到保证本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6、权证投资方法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7、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主要参照以下流程进行运作,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 行业研究小组研究人员通过自身研究以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策略方面的研究报告,为基金资产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 投资决策委员会首先确定基金投资的战略性资产配置比例。

  ●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资产配置预先设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股票、债券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 行业研究员通过个股的财务评级、所处行业的定位分析、市场和经济环境分析等途径,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和盈利性以及投资价值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自下而上地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 金融工程部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交动态资产配置的数量化分析报告,同时借助公司的股票成长性评估系统定期呈交有关股票成长性的数量化分析报告,作为决策支持。

  ● 行业研究小组构建和维护股票备选库。

  ●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结合对产业政策、行业相关特征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分析,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行业研究小组将定期提交行业景气预测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

  ● 基金经理及助理依据股票备选库以及行业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报告,再结合自己对市场时机的判断,确定行业配置比例以及个股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再通过Barra Aegis风险管理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作进一步的调整优化。

  ● 固定收益小组与基金经理在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的前提下,构建债券组合。

  ● 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 行业研究小组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分析和跟踪,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经理提交投资建议报告。分析和跟踪的重点主要是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是否被低估。

  ● 金融工程研究部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资业绩评估。

  ● 金融工程研究部绩效评估研究员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基金经理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品种拟定改进方案,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投资组合。

  ●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70%+新华雷曼中国综合债券指数×30%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等客观情况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此项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及时公告。

  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票调整规则清晰、市场波动较小等特征。更具体而言,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具有如下特征:

  1、该指数的编制原则具有可公开获取、透明性的特点,同时指数由不参与资本市场运作的独立的指数编制公司-新华富时指数公司编制和管理,保证了指数独立客观的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状况;

  2 、新华富时指数系列已成为海内外最具影响力的中国市场指数系列,目前已覆盖了类型众多的机构投资者。

  基于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的上述特征,本基金选择该指数作为衡量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业绩的基准指数。

  新华雷曼中国综合债券指数是业内最常用的一种评判债券投资收益的基准指数之一,它涵盖了我国三个市场(银行间市场,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可投资级的固定利率债券,在编制中的样本选择标准严格,再加上它具有权威性、便利性、及时性的特点,因此本基金选择新华雷曼中国综合债券指数作为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基金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本基金股票、债券等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65%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力,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下转D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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