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高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保监会昨日全文公布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明确表示,在中国保监会委托的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中,被审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有拒绝、阻碍审计,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打击报复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检举人、证明人 或者资料提供人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保险公司报送虚假审计报告或相关材料的,保监会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据介绍,此《办法》旨在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
《办法》草案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董事及高管人员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期中审计实行周期制,前后两次期中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保险公司实施期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对董事及总公司高管人员这个层面的,应委托具备保监会规定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这个层面的,应采取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并可通过其内部审计部门进行。
《办法》草案还特别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审计事项还必须包括四个内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任期内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经营活动中有无因违反内控制度和决策程序的行为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