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正义 大庆联谊案画上句号
[□本报记者 王璐] 2006-12-05 00:00

 

  本报记者 牟敦国 摄
  2006年12月4日上午,从遥远的北方传来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我国证券史上首例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的共同诉讼官司———“中小股民诉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终于走完了诉讼兼执行程序。“大庆联谊案”原告代理人律师宣伟华、徐少辉终于从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到了赔偿款,从而为这场历时近五年、耗资数十万、涉及数百人的证券民事赔偿官司画上了完满的句号。

  □本报记者 王璐

  

  这是迄今为止,全国唯一一例从起诉到立案,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判决,再从判决到执行,一路走完全部诉讼程序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大庆联谊案”的完满落幕成就了我国证券市场“共同诉讼”的一个经典范例。

  时间紧迫起诉难

  2002年1月15日,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即《1·15通知》)。依据《1·15通知》,多家上市公司相继被投资者起诉,这其中就有大庆联谊。

  鉴于大庆联谊案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投资者有权提起诉讼的时间只剩60天的情况,律师宣伟华与同事们决定先从代理大庆联谊案入手,并随即成立了“大庆联谊民事索赔案律师团”。1月16日,即《1·15通知》发布的第二天,关于“大庆联谊民事索赔案律师团”向广大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的消息便出现在了《上海证券报》头版。一石激起千层浪,消息一出,众多受害投资者前来委托,期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由于起诉时间的所剩无几以及委托人数的众多,给起诉准备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律师团律师常常是白天接电话、登记投资者资料、给当天来电的投资者邮寄起诉材料,晚上还要加班加点对投资者返寄的起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确认资格,然后将他们纳入起诉者名单。如此繁琐且不容出错的工作,他们整整做了60天。

  终于,在2002年3月29日,上海与北京两地律师团在诉讼时效到期的前一天,代表679位投资者(其中,上海律师团代理的投资者为504位,北京律师团代理的投资者为175位)以共同诉讼的方式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大庆联谊承担因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诉讼标的2000多万元,同时要求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诉讼受理难

  诉状是递交了,但一切并没有预料的那样顺利。案子交上去不久,哈中院便通知律师团,要求按单独诉讼起诉,否则不予立案,起诉工作一下子陷入僵局。

  然而,选择共同诉讼方式代理此案是律师团的既定方针。据宣伟华当时介绍,之所以坚持共同诉讼是因为这种方式不仅能加快法院的审理速度,也能方便受害人起诉和降诉讼成本。

  此外,由于律师团采取的是风险代理形式,诉讼费都由律师团自己垫付,若单独立案,将意味着679位投资者总共将交付60多万元的诉讼费,对于律师团来说压力可想而知。为此,他们与法院僵持了近10个月。在这期间,宣伟华律师不断向有关方面呼吁,并利用参加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牵头的“关于如何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立法研讨”的机会,游说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可以说,正是这个研讨会使“大庆联谊案”有了转机。在此次研讨会的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在2003年1月9日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

  与《1·15通知》相比,《1·9规定》更为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但对于律师团来说意味着将前期工作全部推倒重来,包括重新确定了有资格起诉的原告、筛选无法胜诉的投资者,以及按照新的计算方法重新计算投资者的损失等一系列工作。经过反复对照筛选,最终使符合《1·9规定》的原告人数减为381人,分布在全国17个省市,诉讼标的1022万元。

  历尽艰辛胜诉难

  2003年1月27日,宣伟华和徐少辉再飞哈尔滨,递交了变更后的原告为107位的第一份共同诉讼民事诉状,法院当场立案。2月17日,律师团又递交了原告为274位的第二份共同诉讼民事诉状,也被法院当场立案。

  然而,好事多磨,共同诉讼被受理后,律师团却久久接不到法庭送达的开庭通知,而哈尔滨中院的一纸通知又在律师团全体成员的头上浇了一盆冷水:法院再次要求代理律师变更诉讼形式,将两个共同诉讼进行分拆,要求以15至20人为一个共同诉讼,否则不予开庭。2003年8月15日前后,经过反复沟通,哈中院终于向律师团发出了2003年9月22日至30日开庭(后提前至18日)的通知,这意味着律师团一再坚持的“共同诉讼、分组审理”的方案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经过近一年的等待,2004年8月19日,律师团终于盼来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哈中院判定其中293名原告胜诉,88名败诉;总获赔金额562万元,与请求额1022万元相比,可获赔比例为55%,申银万国对其中的4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仔细分析与研究,律师团与诉讼代表人就一审判决达成一致意见———放弃上诉,而两被告大庆联谊和申银万国却分别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4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上诉案件,律师团宣伟华、徐少辉和宋亦群三位律师再次作为293名投资者的代理人出庭应诉。2004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院对所有上诉案件全部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2004年12月29日,终审判决书送达律师团。至此,大庆联谊案进入诉讼过程的最后阶段———执行阶段。

  一波三折执行难

  和案件的受理、审理一样,此案的执行同样充满坎坷,一波三折,前后耗时近两年时间。

  2005年1月,由于两被告始终不自动履行法庭生效的判决,胜诉的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2005年4月,法院查封大庆联谊价值超过千万元的房产。据悉,该处房产属于大庆联谊控股股东黑龙江省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由于石油化工总厂占用了大庆联谊较大一笔资金,因此该处房产将被交予上市公司抵债。房产地处北京,如果房产权属不存争议,那拍卖所得款项足以偿还全部共同诉讼原告的赔偿款。

  熟料,祸端就是该处房产的权属。2005年6月,案外人李玉强忽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已卖给他。此后,经哈尔滨中院审核,因异议证据显著与本案无关,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但7月上旬,李玉强又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了复议,由此,再为大庆联谊案的执行设置了障碍,并最终导致案件执行被拖延一年零十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哈尔滨中院执行局的法官们在此期间没有消极怠工。一年多时间里,该局执行一庭承办法官先后赶赴大庆市30多次,北京10几次,上海5次。经过他们不懈努力,今年10月中旬,由连带责任人申银万国承担的赔偿款项划至法院执行庭账上,剩余由第一被告承担部分也在前不久到账。正是由于执行庭法官的坚持,使得投资者取得最后的胜利,这盘下了近五年的棋局也终于画上句点。

  无可厚非,“大庆联谊案”艰难曲折的诉讼历程,为丰富和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和诉讼制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只是,我们在为此案完满落幕欢呼的同时,也不得不感叹公平和正义的姗姗来迟。为此,我们呼吁一个制度更趋健全公正、审判客观便民、重遏违法违规的法制环境能够早日到来。

  大庆联谊案重要时点

  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查明,其违规事实有二:一是欺诈上市,二是1999年虚假年报。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9日,上海和北京两地律师团代表679位投资者以共同诉讼方式起诉大庆联谊,要求其承担因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诉讼标的2000多万元,同时要求申银万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4年8月,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审理,哈尔滨中院就大庆联谊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大庆联谊、申银万国被判赔偿投资者。

  2004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对大庆联谊案作出终审判决,有3起案件改判,其余均维持原判,判决公司赔偿金额约为883.7万元,承担受理费20.6万元,申银万国对433起案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为608万元。

  2005年1月9日,律师宋亦群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2005年3月9日,正式进入执行程序。

  2006年12月4日,宣伟华、徐少辉赴哈中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

  (资料整理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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