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管理暂行条例》本月出台
[□本报记者 商文] 2006-12-05 00:00

 

  放开期货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等内容难现

  □本报记者 商文

  

  据权威人士透露,修订后的《期货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将于年内正式颁布。目前,该《暂行条例》已经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

  据了解,《期货管理暂行条例》几易其稿。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直到最后上报国务院之前,该《暂行条例》还在不断地修改中。《暂行条例》原来预计在11月颁布,因为反复地修改而不得不将上报时间延 后。”

  该人士透露,对于业界此前热盼的放开期货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有关内容,很可能不会出现在新的《暂行条例》中。制定于1999年的旧版《暂行条例》将期货公司设定为主要监管对象,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按照规定,期货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经纪业务,不得开展自营和其他业务。

  从国外成熟经验来看,绝大多数期货公司都选择将资产管理与经纪业务严格分开。而开展自营业务也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了控制投资风险。有关专家表示,期货公司混合开展经纪、资产管理与自营业务,不仅造成监管上的困难,也使公司发展承受不必要的额外风险,失去客户信任。

  期货业内人士分析,新修订的《暂行条例》将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和扩大市场准入者的范围这两项内容应该已经确定无疑。

  本报此前曾报道,新修订的《暂行条例》将依据一定指标,具体划定不同资质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符合指标规定的期货公司,将被授予相关业务许可资格,开展金融期货、境外期货等业务。业内专家指出,这意味着业务分类机制将被正式引入期货行业。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期货部主任姜洋在此前举行的《中国期货行业反商业贿赂诚信公约》签约大会上曾明确表示,未来期货行业将仿效证券业实行以净资本为标准的业务分类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的考核,可以直观地判断出一家期货公司的经营能力,因而被看作是衡量该期货公司所能承担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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