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 2006-12-06 00:00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2006-00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 109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保荐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东海证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90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60万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840.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4,432.13万元。此次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11月17日全部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已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鲁天恒信验报字[2006]1080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人东海证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046-8191-4420银行账户,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

  2、公司从专用账户中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时,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东海证券,并提供有关支取凭证及说明。

  3、商业银行应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同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抄送东海证券,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凭其合法身份证明随时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公司现场调查,主要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用账户的一切资料。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无故未按协议约定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经本公司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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