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海良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下称良平公司)三位员工出资20多万元受让公司股份,他们认为自己理所当然是公司的股东。但公司老板迟迟不向他们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无奈之下只得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出具财务账册获得知情权。
良平公司股东为潘克文、潘美文兄妹两人,潘克文为法定代表人。2000年7月下旬,潘克文与徐胜、案外人张荣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良平公司为基础组建由潘克文、徐胜和张荣为三方代表的股份公司。本案 三名原告徐胜、胡晓、牛小强投资占30%。公司章程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规定,章程由潘美文、徐胜、张荣签字,但公司并未作过工商变更登记。
2006年4、5月间,三原告与潘克文等多次书函来往,三原告要求主张股东权利并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遭到拒绝后十分不满,便以知情权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提供2004年6月至现在的财务账簿,供原告查阅,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审理:
审理中,法院认为证据显示,良平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东为潘克文、潘美文,股东、注册资本等情况从未变更登记。虽然工商注册登记为备案登记,股权转让和股东资格的取得应从当事人签订协议为准,但是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现良平公司的另一原始股东对自己股权转让一节提出异议,三原告徐胜、胡晓和牛小强受让公司的股权协议效力和股东资格待定。只有三原告在确认了所签署的股权转让效力和有股东资格基础上,方能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遂法院对三原告的股东知情权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本文涉及人员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为保护其自身利益,可以采取事前的预防措施,或者事后的救济措施,运用知情权这一法定权能,来了解自己名下公司资产运作状况,维护作为股东自己利益获保障。
股东知情权这种救济措施的运用,必须要符合高效、及时、准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收集公司的相关信息。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账簿和董事会记录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状况等权利。股东请求权的确立,是为了股东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但若出现某一个股东身份存在瑕疵,未经确认或其他股东提出异议,该股东所要行使的权利必将受到限制,所提出的要求理当不被准许。
(静安法院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