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南京投资者手持“原始股”股权证连呼上当 本报资料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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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牟敦国
近年来,因购买非上市原始股上当的案例屡见不鲜。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寻找投资渠道,谋求高回报的急切心理,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涉及金额巨大,人数众多,在群众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而且,类似案例又不仅发生在证券市场,在农业、房地产、展会、代理、外汇、办学等领域都存在,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花样翻新,让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防不胜防,需引起投资者的高度警惕。
前不久,公安部有关人士就针对六类新型犯罪形式作了概括,其中包括:
一是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名目进行“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如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
二是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的“购后返租”。如深圳恩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承诺投资者以每台3.6万元的价格购买飞镖机,返租给公司经营4年,最终可得5.76万元,净赚1.86万元,年收益率达11.92%。
三是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名目的集资。如济南南洋学校在招生过程中,采取按年收费和一次性交纳教育保证金两种缴费方式,向部分学生家长一次性收取15万元至32万元不等的教育保证金,承诺学习期满还款,共收取教育储备金1.12亿元。
四是以名为专卖、代理,实则进行拉人头搞传销,甚至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如贵州红跃药业集团公司2005年10月以来,通过互联网在山东、河南等6地传销其药品,销售金额1.26亿元,涉及传销人数达10万余人;珠海中都阿星贸易有限公司以 电子商务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传销,在较短时间内发展涉及23省的4436名会员。
五是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如在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采取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共骗得252人购买股票430余万股,诈骗金额达20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颜某等人,利用注册的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传销的手段骗取900多名离退休老年人认购股权的资金1500多万元。
六是以互联网炒汇平台,大肆实施非法外汇买卖活动。如在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香港亨达投资公司和新西兰亨达投资公司国内东北地区代理名义招揽客户,帮助或代表客户进行网络炒汇,并将总计3170万元人民币客户资金汇往境外关联公司炒汇。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开始着力处理和打击以上几种新型经济犯罪行为,有关人士指出,这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但是,由于案件比较新颖,相关配套制度有待完善,因此遭遇这类案件的投资者,或者去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而目前来说,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受理是关门的。
对此,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表示,现在应该着手研究让这些新类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受害者,也可以用民事诉讼手段或者刑案中附带民事诉讼手段提起索赔,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和受害者利益。
换句话说,目前公安机关介入到打击新型犯罪行为中,只能将部分一小部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对犯罪分子施加的刑事制裁的同时,虽然可能还会伴有相应的经济制裁,如罚金等,但这些罚金按照法律规定是要上缴国库的,因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并不能从中得到具体赔偿。也正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投资者首先应该提高风险意识,切莫轻信“天上掉馅饼”的发财梦,切莫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线索征集:您如果遭遇过以上六类新型犯罪手法或者类似手法,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将为您提供必要帮助。热线:021-96999999,邮箱:wq315@cnstock.com,周晓博客:http://zhouxiao.blog.cnsto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