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结构调整 提升盈利能力 完善公司治理 □本报记者 张喜玉
定向增发目前在各种再融资方式中一枝独秀。据WIND资讯统计,从年初至今已有36家上市公司实施了定向增发,加上150多家存在尚未实施定向增发计划的上市公司,已实施和拟进行的定向增发融资规模已超过2000亿元。
在定向增发持续高热的同时,近期公告定向增发申请未获核准的公司似乎也在增多。进入12月以来的几天内,就有英力特、SST江纸2家公司的定向增发 方案未获监管部门通过,使目前公告过定向增发申请未获核准的公司增至6家,如果算上方案在股东大会被否的金马股份等公司,未“过关”的定向增发项目更多。
有关人士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部门对定向增发的审核标准并无变化,相关方案不过关的主要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方案本身存在问题。据了解,除了发行价格、募集现金总额等硬性指标外,监管部门在项目审核中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定向增发项目原则上应该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东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未来发展。对于与大股东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上市公司,如果其定向增发方案中没有提供相关解决办法,该方案无法过关。
其次,鼓励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该人士表示,定向增发以资产认购的,目前仍只限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对于大股东以资产认购的,监管部门在审核中观察的一项硬指标就是“效益指标”,增发后决不能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降低资产价值。
另外,根据《再融资管理办法》,拟进行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
该人士强调,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也并不是“一审定终身”。根据规定,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公司,可自监管部门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