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杰
相当于购房款千分之三左右的律师费是否应由买房人承担?12月4日,北京市消协秘书长张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发生在购房交易中的律师费用,其实应该由银行承担。他表示,明年起,消协将联合有关部门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先从行业自律开始。如果这个办法行不通,就在媒体上披露,公开点评。眼下,消费者可以保留好支付律师费的收据,以备可能的诉讼之需(《京华时报》12月5日)。
消费者贷款买房遇到的律师,确 切的名称是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律师,很长一个时期以来,买房者在贷款购房时要按房款的千分之三支付按揭律师费,而这个律师费本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却被银行转嫁到了购房人身上。依据有二:
第一,谁请律师谁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律师费应由请律师的一方支付。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律师是由银行指定的,而不是由消费者请的。而且,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必须聘请代理律师,如果银行不指定律师进行代理,买房者一方面可能不知道去请律师。另一方面,买房者即便知道请律师,也可能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不请律师以节省开支。
第二,律师为谁服务谁付费,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银行请律师帮助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其目的在于为银行规避风险,是为银行服务的,银行是受益人,凭什么让消费者为它埋单?
但是,银行一直在迫使消费者接受它所指定的律师。2004年,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负责业务咨询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消费者也可以不找银行指定的律师,但是,对于消费者自己找的律师的资质,银行将进行审核,并且审核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中国青年报》2004年3月31日)。银行这样做,实际上是在剥夺买房人的选择权。
银行在获得律师服务后,却让购房人埋单,是典型的损人利己行为。公开资料显示,仅2003年一年,北京个人房贷总额就超过了400亿元人民币。如果按各商业银行律师费收取率千分之三来计算,当年北京就有1.2亿元的律师费从消费者的口袋里被掏走。银行审核购房者资信状况的业务,也造就了一大批的“富翁律师”,有的律师“好的时候,一天可以进账几万元”。
对于消费者而言,现在的问题不仅仅是要求银行自己承担千分之三律师费,还要迫使银行将已收的律师费予以退还。当然,千分之三律师费不过几千元,如果打官司,维权的成本相对是比较高的。银行正是看准了消费者的这处软肋,才在转嫁成本时显得无所顾忌。
我国银行过去之所以这样设置霸王条款,根源在于其垄断地位无人撼动,缺乏竞争,银行没有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现在,外资银行的竞争正在展开,如果银行继续执迷不悟,延续这种霸王条款,总有一天会为之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