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为何经常背离民意
[□王 平] 2006-12-06 00:00

 

  □王 平

  

  据昨天的《法制晚报》报道,截至12月5日,公布了半个月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部门共征集到420余条网民意见,所涉及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各自权利、二房东、押一付三、民宅商用等方面。部分条款可能要被“拿掉”。

  两年前,北京市政府就曾经对《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征集过意见,因绝大部分持反对态度,立法不得不搁置,在北京立法史上创下一个记录。值得一提 的是,两年前被反对的两条比较集中的意见又再次出现到了此次的意见征集中。这说明,立法远离民意并非单纯的技术问题,而与有关部门在立法时的立场和价值取向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些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很大程度上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的。比如,管理办法要求出租的房屋必须没有安全隐患,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否则罚款1000元至3万元。这种规定虽然可以促使房东更加负责,却缺少合理性。谁能保障自己的房屋没有任何安全隐患?莫说一般房东,就是公权力部门,能确保自己的房屋没有安全隐患吗?显然,这种规定是在强人所难。而且,罚款1000元至3万元的金额太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除了对“黄、赌、毒”保留3000至5000元的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最高也不过给予1000元的处罚(过去是200元)。3万元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不难看出,掌握公权力的有关部门,实际上是在利用立法之机,向公众转嫁责任。防火有消防部门负责,治安有警方负责,这些部门的运行费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都是由纳税人承担的,有关部门理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凭什么将本属于自己的责任转嫁到公众身上呢?

  因而,一些地方立法,拿出的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屡屡与民意相背离,从根源上讲,是立法脱离民意,过多地体现自己的意志而忽略公众利益的必然结果。从立法目的上来看,立法应该更多地对有关部门自己进行监督和制约,以确保其认真为公众服务。因为,人天生的具有惰性,有关部门也不例外,立法是促使有关部门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一条重要途径。如果有关部门借立法之机,不仅不设定监督、督促自己的条款,却乘机向公众转嫁责任,那么,还有什么能促使有关部门尽职尽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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