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许可证 将实行分级管理
[] 2006-12-06 00:00

 

  □据新华社电

  

  5日,保监会网站全文公布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旨在加强对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办法》草案明确,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保监会机关负责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 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办法》草案规定,保险类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机构编码实行永久制。保险许可证被吊销、保险类机构性质变更或者被撤销的,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保险许可证。如有上述行为,保监会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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