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定油价:增加扯皮抑制竞争
[□陈军华] 2006-12-07 00:00

 

  □陈军华

  

  传闻已久的成品油定价新方案终于露出庐山真面目,中国的成品油价将以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原油价格的平均值为基准,再加上炼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以及国内关税、成品油流通费等,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

  竞争是促使企业尽快发展和成熟的重要因素,正是为了形成竞争格局,1998年,我国将石化行业分成中石油和中石化。但是,这种分家是人为导致的,并非是市场因素促成的,因而,充分竞争的格局 实际上并未形成,反映在市场上就是价格的坚挺,消费者享受不到因充分竞争所形成的优质服务和低廉价格。如今,成品油定价新方案有可能进一步抑制油企的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使我国石油行业再次丧失提高竞争实力的动力。

  在新方案中,油价的制订要根据“炼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这句话其实包含了两个成本因素,一个是炼油成本,一个是隐含起来的成本因素———倘若没有成本,适当的利润如何得出?由于石油行业充分竞争的局面没有形成,其成本因素是不透明的,成本到底是多少只能由油企自己说了算。在新的定价方案中,成本越高,油价也越高,油企获得的利润也越丰厚。因此,石油企业不仅没有通过节约成本提高竞争力的动力,还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抬高成本。

  但凡在国际上实力雄厚、深有影响的企业,无不把成本核算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且一定会在节约成本方面做得非常优秀,而我国目前油企的成本相对是非常高的,如果以成本来定油价,将误导我国油企走上通过抬高成本获利的歧路,削弱我国油企的竞争力。

  除了可能抑制竞争力,新的成品油定价方案可能比原来的定价机制更容易引起扯皮。众所周知,炼油环节是亏损的,现在把炼油成本算进去,油价只会比过去更高。加上炼油成本不透明,油企可能人为加大炼油成本。

  而且,加上“适当的利润空间”过于含糊,多少才算“适当”?油企与公众在“适当”的理解方面,可能存在着天壤之别,有关部门和油企通过“适当”一词,为自己预留了充足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但也为争议埋下了一个很大的隐患。再加上新方案的计算比过去更为复杂,参考的因素更多,暗箱操作的空间也更大,油企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在这种情况下,今后关于成品油定价的扯皮有可能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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