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临时分保须上报保监会
[□本报记者 卢晓平] 2006-12-07 00:00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保监会昨日发布通知,首次明确要求,任何一家在我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合资保险公司、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与其境内的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商业分保,均须及时详尽地向保监会报告。

  为了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监管,保监会向各外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作为与我国《再保险业务管理规 定》相配套的一个政策文件,《通知》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临时分保(包括预约分保)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将该季度生效的每笔临时分保情况报告保监会;与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合约分保的,应于合约生效后3个月内报告保监会。

  此外,外资保险公司还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向保监会报送当年累计至该季度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的“季度统计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两年度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的“年度统计表”。据悉,前述报告事项将涵盖“询价过程及对手的报价情况”“选择关联企业的原因”“主要分保条件,包括涉及的险种、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再保险方式、分入或分出保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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