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薛黎
我国相关权利人正在积极筹建文字、摄影、电影等领域的集体组织。这是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昨天在“中国—欧盟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和版权执行研讨会”上表示的。
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了更好地实施著作权法,全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权利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近几年 来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法方面已经非常努力,欧盟希望与中国一起面对,找出更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办法,通过认真合作,相信一定有所改变。”欧盟驻华代表团知识产权官员潘大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方研究人员王迁在研讨会上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没有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以及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争端裁决机制,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政府部门不得不过多地介入,这就使得公众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组织地位产生怀疑。如今卡拉OK收费争端就是因政府部门的介入,充满行政干预的色彩,而这本该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组织来主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