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征个税 有利社会和谐
[] 2006-12-08 00:00

 

  □珑铭

  

  “一家四口,儿子拿工资,老两口没有收入,一个孙子在上大学,即使儿子月工资超过1600元,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这一家日子过得还是挺紧的。像这种情况,未来可以考虑不征。”12月6日,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透露,未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整体收入,做到实质公平。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满足相关条件的,税务部门也将退还税款。

  目前,世界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相当一部分都选择以家 庭收入来征收。美国著名财政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国民经济其实是由两个部门组成:个人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这种说法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和职工概念有很大不同,它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这种理念上的差异在中西方个税征收方式中,得到了最鲜明的体现。

  在西方,纳税人概念深入人心,纳税是体现一个人价值的非常重要的途径。西方的税收研究者发现,以家庭征收个税,更利于家庭的稳定。比如,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全力以赴照顾好家庭,让另一方安心工作,实际上也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但在以个人收入征收个税的情况下,照顾家庭一方的贡献无法得到体现,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参加工作的一方也会觉得自己在养活这个家庭,从而给家庭生活带来矛盾。倘若以家庭征税,夫妻一方的收入平均到两个人身上,使双方的价值都得到了体现,双方的平等地位更容易维护。

  还有一种情况,假如一个家庭中子女众多,或者老人多,年轻人的负担重,以家庭为单位收税,政府就可以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帮助家庭摆脱困境。这样,既人性化,也有益于家庭的和睦相处。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西方国家采用根据“家庭”收入征收个税,在最初的时候,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

  在我国,目前,夫妻双方一方照顾家庭、一方工作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如果采用家庭征个税的方式,也会促使家庭和谐。而且,采用家庭征个税的法律基础已经存在。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就连国家税务总局也承认,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样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但同时强调,实行这种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是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其次是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较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再次是税务机关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否则,就会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还不宜实行这种征税方式。

  但是,这种说法经不起推敲。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我国为何不能采用?个税收入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说明普通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并不弱,真正敢偷逃税款的是一些富人;公众不应该为税务机关征管能力弱承担责任,他们应该提高征管能力。

  应该认识到,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家庭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社保体系缺位的责任。但是,目前征收个税的方式忽略了家庭元素的存在。倘若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尽管他工资很高,也很难支撑起这个家庭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开支,而根据目前的征税方式,他必须与其他人一样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有可能给家庭元素构成伤害。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个税以“家庭”征收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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