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分红说法有误 严格定义应为补偿
[] 2006-12-08 00:00

 

  □时寒冰

  

  眼下,关于国企分红的讨论如火如荼,人们第一次对有名无实的“全民所有”带来实惠有了期待。

  但是,在现阶段,所谓国企分红的说法并不确切,严格地说,应为国企补偿。因为,我国国企凡是利润名列前茅的,基本上都是凭借垄断地位获得,其丰厚利润很大程度上源于纳税人的牺牲:

  首先,纳税人不得不接受价高质劣的产品或服务。在垄断国企获取利润的同时,公众常常需要付出数倍于其利润的经济损失。比如,有报道称,目前在汽车故障中有6%是油品问题直接引起的,有50%是间接由燃油质量问题引发的。再比如,由于航油“世界最贵”,公众被迫承担高额燃油附加费。

  其次,一些国企长期靠财政注资或银行贷款维持或获利———贷款所造成的坏账最终仍由财政注资,最终实际上仍由公众埋单。另外,一些国企效益的提升,与下岗分流等因素也有关系,许多职工为之付出了牺牲,而相关成本同样转移到了社会,由公众承担。

  除此,本属于全民所有的资源被垄断国企以极低的税收拿走,也是构成国企获利的一大基础。比如,我国的石油资源税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后,每吨也才30元,而美国是每吨130美元,是我们的几十倍。投资银行瑞士信贷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估算,如果资源税每桶原油征收1美元,中国某石油巨头的纯利将减少5%。显然,如果石油资源税提高到美国的水平,我国油企已无利润可言。

  目前垄断国企所获取的利润,实际上是与公众的损失相对应的。而在美国,其国有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行政公共职能的不足,对民众利益非但不构成损害,还有益于公众。因而,只有清楚地划分分红与补偿的区别,公众才能理直气壮地要求打破垄断,国企在垄断被打破、公平竞争展开以后实现的利润,才算得上真正的红利,才可以谈分红。

  分红与补偿的概念必须要分清楚,否则,很容易导致两种不良后果。第一,垄断国企通过缴纳所谓的“红利”,换取其垄断地位的延续,如此,公众有可能为所谓的“分红”继续付出巨大代价。第二,为了确保国企如数缴纳“红利”,有关部门容易在监管等问题上对国企网开一面,进行偏袒。而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

  分清分红与补偿的差别,更有利于明确资金的用途。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表示,国企上缴的红利将先后用于企业的改革重组和投资弱势领域,如果从补偿的角度来看,这部分“红利”首先应该让在垄断状态下作出牺牲的公众享有。实际上,即使站在分红的角度来看,红利被用于企业的改革重组和投资弱势领域也值得推敲———前者类似于“体内循环”,后者更像是在做慈善事业,这与分红的概念实在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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