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如果披露虚假信息或拒绝披露信息,将有可能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 资料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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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卢晓平
监管部门正致力于不断提升保险公司的信息透明度。昨日,保监会对外全文发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保险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以及拒绝披露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直至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办法》草案要求,保险公司应该遵循及时、有效、充分、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因特殊原因不便披露的,保险公司可向保监会申请豁免。
《办法》草案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登载于公司网站或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的方式向保监会申请延迟,并公开延迟原因及预计延迟时间。保险公司在重大事项事实发生后,应及时制作临时报告登载于全国性报纸或公司网站上,网页保留至本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为止。保险公司年度报告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在披露前报保监会备案。
根据草案,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变更;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变动;公司董事、监事本年内累计变更人数超过年初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的30%;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或其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偿付能力出现不足;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重大合同等等。
《办法》草案还规定,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披露信息;未按规定的内容披露;在不同媒介披露同一信息内容不一致;或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即予披露的,由保监会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保险公司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披露虚假信息以及拒绝披露信息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直至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的分公司,除应按规定披露自身的年度报告外,还应在其总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30日之内,将其总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摘要译成中文后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或登载于本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