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咨询合同应注意什么
[] 2006-12-08 00:00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 陈文君律师

  律师简介:首席合伙人律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硕士。有长达10年的证券从业经验,参与过数十家企业的重组、改制和上市工作。

  问:在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投资者往往是弱势的一方,那么在整个投资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值班嘉宾:投资者在与咨询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提供服务的证券分析师的基本情况;(2)多方了解咨询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中有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同时注意拟签订合同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否可在投资者所在的地域招收会员;(3)只有在熟知、完全接受并双方正式签署合同后再付款;(4)应将款项汇入合同上写明的公司咨询服务收费专用账户,特别注意的是不要将款项汇到业务员的私人账户。投资者在付款时必须核对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问: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开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有何禁止规定?

  值班嘉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开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2)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3)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4)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5)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6)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7)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8)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9)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10)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11)媒体栏目上镜分析师从一家机构变更到另一家机构,自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代表变更后所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相关媒体栏目上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12)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13)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咨询活动并收取费用;(14)在签署合同之前收取或预收取会员服务费;(15)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16)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17)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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