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5 股票简称:ST金泰 编号:临2006-023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12月7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 情况。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
被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因与我公司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6420万元及利息(截至2006年3月20日欠息10,065,873.43元);2、被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赔偿原告追索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111万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二、判决结果:
1、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借款本金6420万元以及利息10,065,873.43元(计至2006年3月20日,其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2、被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6,889.36元,诉讼保全费250,000.00元,共计636,889.36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