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敲定审计公款私存账户细则
[□本报记者 何鹏] 2006-12-09 00:00

 

  

  

  “公款私存”将受到审计风暴的清扫。记者昨日获悉,审计署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账户的资金进行查询。

  “公款私存”一直是审计工作面临的棘手问题。今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审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法》第33条增加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对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通知》具体解释为,包括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账户的资金。

  而在“公款私存”的认定方面,根据《通知》精神,审计机关将主要考虑所涉个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款项的来源、款项使用情况、相关当事人确认的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调查记录等。

  除可以审计“公款私存”账户外,新审计法对审计机关查询权限的进一步扩充还体现在,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扩大到“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对此,《通知》规定,“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包括被审计单位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等各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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