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市场人士分析认为,3号规则修订颁布,将为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回归A股市场铺路。
证监会曾于2000年颁布施行3号规则,与老规则相比,新规则主要就以下内容做出了修订:
一是增加了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IPO时应披露内含价值信息的规定。具体包括最近 一年末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的结果;计算内含价值的收益率、风险贴现率等主要假设;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的敏感性分析结果;内含价值的变动分析等。
二是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披露涉及的期限由原规定的“前一年末”提高到“最近三年及一期各期末”,并在原规定要求披露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披露要求。
三是在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指标披露方面做出调整和简化,包括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自留保费增长率、综合成本率(财产保险)、赔付率(财产保险)与退保率(人身保险)8个指标,少于原规则的13个指标。
四是细化了保险公司内控制度披露的相关要求,明确列示了相关披露内容,涉及业务控制、财务控制、资金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方面。
五是在风险揭示方面,增加了“经营风险”披露一节,要求保险公司披露保险代理机构、营销人员流失风险,非正常退保风险,保险公司员工及代理人员损害保户利益导致公司信誉受损的风险等。
六是增加了披露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以及保险业监管体系及主要法律法规的内容。
七是增加了分地区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保费收入的构成并分析变动情况及原因的要求。
八是整合、丰富了原规则中有关再保险业务的披露要求。
九是在会计方面,要求保险公司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具体包括主要保险业务类别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方法;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方法;(下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