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 东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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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在家乡的土地上劳作时,常见邻村一位四十多岁的汉子,骑一辆半旧自行车,挂一个破皮包,穿梭于各村之间,因为不用像我一样在烈日下的田野里流汗,很是羡慕。后来知道他是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现在想来,他应该是我最早接触到的“金融专业人士”。去年,有机会为一个经济大省的各地市县农信社负责人讲课,听“省联社”的朋友介绍近况尤其是将来的规划时,心生很多疑问,便开始留意有关农信社的改革和发展情况,渐渐地疑问越来越多,对最近几年的一种趋势也就越发忧虑。 按理,1+1等于2 ,而“理性经济人”追求1+1大于2。但眼下农信社改革的某些设想与做法却是“1+1<2”,不仅有违日常道理,更不符合经济学原则。几年之前,不少省份酝酿农信社的“加法改革”,将原本属于独立法人的县联社与地市联社统统合并,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农村商业银行。为此,纷纷成立了“省联社”,由省府高官与省直部门官员担纲,按商业银行格局设立相应职能部门,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与挂牌。但绝大部分省市的进展并不顺,受到了强烈阻挡。但是既然已设立了专门机构并配备了主要来自省级政府的人员力量,这些力量就会想方设法去寻找理论与政策依据,甚至游说新的政策出台,按其既定思路与愿景去搭建“庙宇”,这“1+1<2”的改革也就有可能做成并蔓延开来。
前几次笔者在本专栏都谈到,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已撤出乡村,目前“留守”农村的惟一体制内正规金融机构就是农信社。这类机构基本以县域为范围组成独立法人性质的县联社,规模并不大,以小额贷款方式服务于“三农”或者乡村企业。从我所了解到的一些较为发达的县域农信社情况看,存款规模在30至60亿元左右,在这一规模内,农信社在自己所熟悉的本县范围内,对各经济主体以及本地经济政策等信息基本能够掌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少,在其放贷款领域与客户确定上较少“逆向选择”,因而其运营符合经济学上“范围经济”或“规模经济”的原则要求,并随县域经济的发展而在存贷款规模与业务方式上也能同步增长与创新,不会发生那些已缩回城市的大型商业银行因为农村客户零散、贷款细碎而面临所谓“不经济”的问题。
当然,农信社在县域范围内也受到行政力量与人情因素的干扰,也有数额不小的不良资产,但伴随前些年中央政府通过中央银行用1654亿元票据置换以及财政补贴与税收减免等方式予以化解,在历史包袱大大减轻的同时,县级农信社的机制有了较大改进。由此完全可以说,就全国而言,农信社几乎是农村经济主体获得金融支持的惟一来源,这类机构的“合作制”产权制度安排,符合目前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实情。
但是,如果像眼下那些省级权力机构所“雄心勃勃”设想的那样,将一省范围内的所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县联社与地市县联社在行政力量的强行干预下,合并组成“农村商业银行”,将极大扭曲与损害现行较为有效的农信社的性质与职能,尤其是将会损害本已相当薄弱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这样做的消极作用至少有:一、具有较强地域信息优势的县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被剥夺,变为一省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丧失了自主信息搜集与决策的权利,对当地农村经济服务的细致程度将难以与原来相比。二、几十家基本完全服务于当地县域经济的农信社变为一个商业银行法人,原来对一家县联社而言成本核算的信贷服务对一省规模的“农村商业银行”将不再核算,不可避免地就会重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离乡返城”的覆辙,尽管名字叫“农村商业银行”,其运营实质将很快蜕变为“城市商业银行”,最后一层“留守”农村的体制内金融服务体系也由此名存实亡,而原本已非常激烈的城市区域里商业银行竞争程度却进一步加剧,造成信贷资源的更大浪费。三、行政性强行合并,无疑将风险因素大大集中,使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农村合作信贷”机制处于极度脆弱之中,很可能过不了几年,这一资源便消耗殆尽。四、极大方便了省级行政机构对这一金融服务体系的干预,甚至可能“沦落”为省政府的“第二财政”,将银行信贷“财政化”与“行政化”,必然加速这一信贷资源的衰落,过去几年依托省级行政力量建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的大面积衰败不就是明证吗?
所以,那些能够左右这一领域改革方向与方式的决策者们,即使难以一时站到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高度,仅仅为了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的健康推进,也应当终止这一违背农村经济现实和经济学道理的错误做法,还“农村合作信用社”以真正自愿平等的市场化原则与机制,从政策与法律上确保农村信用社最多以县域为范围的法人构架,做实做细县域信贷服务,切实稳定并不断强化这一仅存的体制内成规模见成效的农村信贷服务机制,服务并支持于县域经济的复兴与发展。
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没有根本改革之前,就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而言,其原则还真是“小的是美好的”,宜小忌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