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06-12-09 00:00

 

  股票简称:人福科技     证券代码:600079     编号:临2006-044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的情况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六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8日上午10:00在武汉市武昌洪山区鲁磨路369号人福科技大厦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6名,代表股份66,587,8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671%。

  公司已于2006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暨召开公司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学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新闻媒体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出席会议的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记名投票表决并通过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1)以募集资金投入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米非司酮项目由4,977.10万元降低到2,753.15万元;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66,587,8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

  (2)取消以募集资金对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66,587,8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

  (3)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拟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及偿还银行贷款。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66,587,8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

  2、《关于收购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新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2006年11月20日,公司与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签署协议,拟以现金3,196.314万元购买当代科技持有的深圳新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3%的股权。转让价格是以湖北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信评报字(2006)第079号《深圳新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为依据转让(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一方为本公司,一方为本公司股东当代科技,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均放弃了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共计56,012,574股;实际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计10,575,297股。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10,575,29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六条;

  原文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333.04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939.0457万元。”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66,587,8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

  (2)修改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第一款;

  原文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额为20,333.04万股。”

  现修改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额为25,939.0457万股。”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表决结果是:同意66,587,8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第一项议案、第二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第三项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本次章程修改尚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备案后生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章程变更备案事宜。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吴和平律师、温莉莉律师到会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原始资料、会议通知、《法律意见书》等原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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