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意见 交流经验 推动立法
[] 2006-12-11 00:00

 

  

  □本报记者 王璐

  

  12月9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协办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国际研讨会”在沪召开。记者在此次会上获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的草案目前已经形成,有关部门将把本次研讨会有价值的成果和建议,吸收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中。

  本次会议旨在探索有效的立法咨询机制,以就制定中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征询各方意见和建议。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 监会、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领导及专家,以及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知名学者,共计6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应邀出席了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致辞中说,召开本次独立董事国际研讨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对制定独立董事条例,具有重要的咨询作用。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正在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这个条例是公司法的重要配套性法规,对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至关重要。如何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的独立董事管理制度,需要做大量的调研、论证。本次研讨会召开之前,已事先列出重点、难点问题,提供给国内外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进行专题研究、探讨,形成了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报告。会议的召开,对独立董事条例草案的完善,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探索有效的立法咨询机制。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在立法过程中,正逐步形成有效的咨询机制,在立法前期、中期及法律制定后,向各方面的专家学者、有经验的市场人士,包括境外专家,进行系统、全面的论证咨询,这对提高立法质量有明显的作用。2005年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全面修订之所以进展顺利,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坚持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由专家在前期作大量论证,形成了有效的咨询机制,对保证公司法、证券法的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法律、法规制定中,特别是商事立法中,我们将进一步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召开本次国际研讨会,开展立法咨询,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的又一次运用。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华在致辞中指出,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大局已定,但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机制和基础性制度,仍是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股改完成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的程度增加了,但二者的利益出发点和落脚点仍有差异,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引进六年来,对规范公司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制度实施以来在实践层面还存在很多难点和实际困难,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尤其是从制度层面给予明确。独立董事条例在正式出台前,召开监管者、学者、市场人士参加的探讨会,很有意义,相信对条例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很有益处。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张迅处长在致辞中表示,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已成共识。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形成了草案。该条例起草工作中,已经征求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部分独立董事的意见。我们将把本次研讨会有价值的成果和建议,吸收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中。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刘啸东则表示,近年来,上证所始终把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已具备相当规模,人员配置基本到位,相关制度正在现有框架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后,上证所将一如既往,继续发挥好自律管理职能,积极推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此次研讨会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徐明主持并对会议进行总结。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徐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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