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严禁集资建房“正经歪念”
[] 2006-12-11 00:00

 

  □据新华社

  

  为了规范集资建房行为,多渠道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安徽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和物价局近日联合制定《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规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根据该项暂行办法,安徽省的集资建房是指经市、县政府批准,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 组织符合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全额出资建房。

  安徽省将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严格限定在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无房户和符合相关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所用土地限于单位自用土地。已经享受房改政策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住房。已经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夫妻双方只能参加一方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

  安徽省将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交易条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建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集资建房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实际建设成本计算集资建房的价格,不得有利润;同时也要按照集资建房价格,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全额收取集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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