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 托普案 被发回重审
[] 2006-12-11 00:00

 

  12 月7 日,S*ST 托普收到四川省高院《民事裁定书》,决定将股民告赢公司的案件发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2006年2月23日,股东边丽诉S*ST 托普虚假陈述纠纷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边丽要求S*ST 托普赔偿其投资损失5.6万元。2006年6月15日,S*ST 托普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S*ST 托普内边丽赔偿损失50000 元,以及承担2010 元的案件受理费。

  S*ST 托普不服成都中院的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 诉。高院于2006 年9 月21日受理案件后,于2006 年10 月2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随后,高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说,原审判决对S*ST 托普受到行政处罚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未予查明,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撤销成都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成都中院重审。(陈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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