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广发行股权不排除转让关联机构可能
[] 2006-12-12 00:00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中国人寿股份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购的广发行的股权在3年内不得转让,但不排除转让给合格的全资关联机构。

  公告称,在锁定期3年内,国寿股份认购的广发行20%的股权不得转让,但可以向满足银监会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全资关联机构转让其认购股权。但是,前提条件是向广发行出具经公司和广发行就其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的承保,为受让方履行义务和当其不再是全资关联机构时,受让方立刻促 使将之前的股份转回公司作出担保。

  上月16日,国寿发布公告称收购了广发行20%的股权,支付金额为56.71亿元。目前已经预付部分货款,由于有关方面尚没定与支付认购余款代管账户安排,因此,剩余的49.6956亿元,延迟到12月18日支付。

  值得投资者关注的是,在公告有部分是黑体字样的警告,“由于股权认购协议书不定完成,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需要审慎。”

  另外,根据协议,国寿股份有权提名一人担任广发行首席整合官,即为评估和探求国寿股份与广发行之间在银行出售保险方面的业务合作机会及可能的整合以销售和推广国寿开发的产品。此首席整合官应该是广发行一董事,为此,公司原定的提名3个董事和1名独立董事中,可以从中替换一名董事。

  上述表明,国寿将收购广发行进而推进银保业务从制度建设上给予了一定的保障。

  业内人士分析,国寿A股上市在即,相关行为都是为提前上市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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