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拒公开信息 公民可行政诉讼
[] 2006-12-12 00:00

 

  □综合新华社电

  

  政府机关如果拒绝公开信息,公民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正在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还涉及到了保护个人信息、依照程序公开商业秘密、保障公民知情权等方面,这是记者最近从政务公开理论研讨会上了解到的。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组长秦海在会上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向公众公开其在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各种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公开

  秦海 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在研究和制定条例时,已经对保护个人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的关系做出了安排。他说,条例的例外条款规定,凡涉及个人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只有特定条件下,如果个人同意,公开后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护的个人利益,或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生命财产等,才允许公开个人信息。这样的安排充分考虑了对个人信息权的尊重。

  “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对个人权益造成侵害,对个人信息保护预先给予考虑,十分必要。”秦海说,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公开为辅”,一般不予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他人的个人信息,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首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

  依照程序公开商业秘密

  正在起草中的条例规定,对于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首先应当给予公开豁免。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秦海说,政府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公开进行裁量。

  对基于裁量而公开商业秘密的情况,秦海表示,条例规定了程序要求,即由政府机关书面征求相关第三方的意见。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政府机关又决定公开时,政府需要说明理由。第三方仍然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障公民知情权

  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行政权力透明运行,以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政务公开要处理好保密和公开的关系,在保证国家秘密得到有效恪守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根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介绍,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处理国家秘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把定密作为前置程序,先对政府信息进行定密,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一律不予公开;二是并行处理,对信息的公开审查和保密审查同时进行。第一种方式适用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二种适用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设计行政救济制度

  条例设计了行政救济制度,引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确保政府机关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赋予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同时,针对公民对政府机关不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引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制度。据介绍,按照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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