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日益增长的分红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经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690,以下简称“基金同益”)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699,以下简称“基金同盛”)及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702,以下简称“基金同智”)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0039,以下简称“基金同德”)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 ,并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我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述四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四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条款做如下修改。 修改基金同益、基金同盛、基金同智、基金同德四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基金当期收益在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90%;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述修改,不涉及各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上述基金合同的修改自2006年12月12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