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s长经开 编号:2006-032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改革方案获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收到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吉国资发产权[2006]254号《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国资委批准。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s长经开 公告编号:2006-33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
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11 月 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之规定,现发布关于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12月15日下午1: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12月13日-12月15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06年12月7日
3、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将发布两次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提示性公告,两次提示性公告时间分别为2006年12月6日和12月12日。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长春市昆山路1451号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方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7、参加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8、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06年12月7日下午3点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公司聘任的律师。
9、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初稿)已于2006年8月7日公告,公司股票已于2006年8月17日复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维持不变。
公司股票将于股权登记日次日(2006年12月8日)开始停牌。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得本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股份公司董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次日复牌。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将尽快实施方案,直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复牌,复牌时间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方式
1、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操作程序详见本通知第五项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流通股股东委托董事会投票具体程序见《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或本通知第六项内容。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权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以最后一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流通股股东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有利于流通股股东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则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出席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或出席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但反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只要其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均须按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四、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2、登记时间:2006年12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00
3、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昆山路1451号)董事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卢 春
邮政编码:130033
公司电话:0431-84644225
传真号码:0431-84630809
4、注意事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如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6年12月13日-12月15日(期间的证券交易日),每日9:30—11:30、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议案序号,1元代表股权分置改革议案,以1元的价格予以申报。如下表: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例如: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同意票,其申报为:
4、注意事项
(1)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六、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的实现方式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使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并表达自己的意愿,公司董事会同意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权。
1、征集对象: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对象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06年12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自2006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14日每日9:00-15:00。
3、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董事会无偿自愿征集,征集人将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请详见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七、其他事项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12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对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以投票方式同意/否决/弃权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
本公司/本人对于有关议案的表决未做出具体指示,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酌情对该议案行使表决全。
委托人名称(个人股东须签名、法人股东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投票意见:
签署日期:2006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均有效
附件2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投票委托征集函
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5]86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经开”或“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权委托事宜。
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拟于2006年12月15 日召开的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表决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征集人仅对本公司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报告书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表,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长经开
股东代码:600215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1451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森
公司董事会秘书:杨永学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1451号
邮政编码:130033
联系电话:(0431)84644225
传真:(0431)84630809
电子信箱: ccjk8508@mail.cetdz.com.cn
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征集事项:
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权.
三、拟召开的相关股东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提交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本次征集投票委托仅对2006年12 月15 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有效。
相关股东会议基本情况请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四、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该征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对象为截至2006年12 月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长春经开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自2006年12月 8日至2006年12月14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00。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
截至2006年12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以下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一步:填写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按照本报告书确定的格式逐项填写。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
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a、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d、法人股东帐户卡复印件;
(注:请在上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
a、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b、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c、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注: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股东可以先向指定传真机发送传真,将以上相关文件发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授权委托。在本次股东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前述文件可以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或者委托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中,信函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署回单视为收到;专人送达的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送达人出具收条视为收到。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
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送达公司的指定地址如下:
邮编:130033
联系电话:(0431)84644225
指定传真:(0431)84600809
联系人:杨永学
第三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信函、专人送达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2006年12 月14 日15:00)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五、其他
1、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则已作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3、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报告书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书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 24 日
股东委托投票的授权委托书(注:本委托书复印有效)
授权委托人申明:本人( )或公司( )是在对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委托征集人行使投票权。在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前,本人(或公司)有权随时按《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或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代表本人( )或本公司( )出席于2006年12 月15日召开的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 )或本公司( )对本次征集投票权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审议事项:赞成( )反对( )弃权(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注: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结束。
授权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授权委托人股东帐号:
授权委托人持股数量:
授权委托人地址:
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注: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委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