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长春燃气 股票代码:600333 公告编号:2006-022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11日下午14:30时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参加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244,800,000股,占公司非 流通股份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314人,代表股份2915263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71%;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313人,代表股份46726339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8.89%;占公司总股本的11.4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人,代表股份244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2%;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23人,代表股份8915394 股,
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5.51%,占公司总股本的2.19%;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3890人,代表股份37810945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3.38%;占公司总股本的9.30%。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王振先生委托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孙树怀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议案和被否决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议的议案《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要点如下:
1、本公司以现有流通股股份161,731,200股为基数,以截至2006年9月30日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向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54,988,608股,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4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权。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1.80股。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原非流通股股东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承诺人如有违反上款承诺的卖出交易,承诺人将把卖出股票所获资金划入股份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1526339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6726339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79304277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 %;
反对票12129062 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 %;
弃权票9300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34504277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4 %;
反对票12129062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 %;
弃权票9300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 %。
3、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表决情况
4、表决结果:根据本次会议表决结果,《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方案》获得本次会议同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长春燃气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