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10版)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和赎回费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用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称为前端申购费用;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投资者申购规模分档设定,当申购金额<100万元时,为申购金额的1.6%;当申购金额≥100万元时,为申购金额的1.10%;后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9%,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3%,随着持有份额的时间递减。
(3)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转换费用
融通行业景气基金与融通通利系列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基金、融通新蓝筹基金之间已经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1)与融通通利系列基金之间的转换费: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费用模式:
A、如基金转换份额单笔不超过500万份,则转换费率为0.2%;补差费率=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0 ],即补差费率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的申购(认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0;
B、如基金转换份额单笔超过500万份,则转换费率为0.08%,补差费率为0。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费用模式:
A、如基金转换份额单笔不超过500万份,则转换费率为0.2%,补差费率为0。
B、如基金转换份额单笔超过500万份,则转换费率为0.08%,补差费率为0。
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2)与融通易支付基金之间的转换费
1)转换费率: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转换费用;
2)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之间的差额收取补差费。提出转换申请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差额;提出转换申请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3)与融通新蓝筹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缴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补差费:对于前端收费模式基金,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对于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补差费为0。
4)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根据各开放式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目前相关开放式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和前端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相关的手续费。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6月 12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中基金经理介绍部分。
2.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部分。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增加了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
4.在“七、证券的投资”中,增加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5.在“七、证券的投资”中,更新了本基金最新一期的投资组合数据;
6.在“八、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数据。
7.在“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增加了融通新蓝筹的申(认)购费率。
8.在“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列明了自前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