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遭窃盗刷 该谁来“埋单”
[] 2006-12-13 00:00

 

  2006年3月2日中午,黄某在上海市铜仁路一餐厅吃午饭时,钱包不慎遭窃,丢失包括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等钱款物品。尽管黄某向银行办理了声讯挂失及报警,但他还是发现卡已被人在距离失窃地点不远的某超市,疯狂消费3370元。

  在双方交涉无望的情况下,黄某起诉到法院,声称自己所持有的信用卡是签名生效,不用再输入密码,而该大型超市作为具有信用卡结算业务的特约商户,应有义务严格依照信用卡操作规程,核对购物单上的签名, 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一致,若发现有可疑之处应暂停受理的结算业务。而在签购单上使用人只签了个“黄”字,超市未尽审核业务即办理了结算手续,该行为构成了对自己财产权的侵犯。他还提供银行挂失证明和该超市签购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法庭上,该超市辩称导致信用卡被他人消费是黄某没有将信用卡和身份证分开保管所致,还认为所有的信用卡都要设定密码,来保证一旦信用卡遗失,别人也不能马上就进行消费。作为超市营业员见消费者既有信用卡,又有身份证来消费,导致工作环节上有一定过错,但主要过错应是黄某。经法院调解,黄某意识到自己存在一定过错,遂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由该超市赔偿黄某该笔消费款60%的损失,即2022元。

  承办法官在调解完这起纠纷后也表示,这类因信用卡遗失的纠纷,近年来起诉到法院呈增多的趋势。要避免信用卡保管不当引起官司,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持卡族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携带的信用卡要养成与随身携带的身份证、驾驶证等重要证件分开放置;第二,持卡族若遗失信用卡,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赶紧向银行作挂失,不然持卡者终究要承担部分损失;第三,作为消费场所对消费者“刷卡”消费时,要按信用卡操作流程认真核对,对超常规数千元上万元的持卡消费者,可先与银行联系确认有效后再作交易;第四,消费者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手续时,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一定要对信用卡设置密码。

  (上海静安区法院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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