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造假案还能起诉吗
[] 2006-12-13 00:00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律师

  律师简介: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1993年获得中国首批证券执业律师资格。曾办理上海市首例期货交易纠纷案等著名案件。擅长公司、投资、证券、产权交易、仲裁等法律事务。目前正在代理生态农业、东方电子证券民事赔偿案。

  □陈荣

  

  近来,一些蓝田股份(生态农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原告及关心此案的投资者来电来函询问蓝田案执行的问题及近况如何?本周笔者作为中国证券网·维权频道的值班嘉宾,也收到不少投资者的提问,在此一并作出解答。

  连创多个纪录

  2006年7月31日,由笔者代理的陈建宝等83名原告诉蓝田股份等11个被告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蓝田股份因虚假陈述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和保田、瞿兆玉等8个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为近548万元。蓝田案创下多个纪录,即:从案件受理到判决的审结时间最短;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最多;同时,更由于是中国第一例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证券民事赔偿案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判决生效可能性较大

  法庭宣判时,由于所有被告均未出庭领取判决书,因此,法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在有关报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时间为2006年8月20日左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期限应为60天,期满后被告有15天上诉期,此外,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上诉文件邮寄时间,到11月中旬,法律规定的公告及上诉期应当已经届满。经与法院有关人员联系,截至目前,尚未接到任何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因此,如无特殊情况发生,蓝田案一审判决应当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仍需期待

  根据判决书规定,蓝田股份等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依照判决书履行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但至目前,被告均未履行。因此,原告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笔者正在办理执行的相关事项,其中包括原告的执行委托、执行申请书、执行费用等有关事项。因原告分散在全国各地,准备工作尚需一点时间,一旦准备工作完成,将立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原告需向法院提供被告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包括银行存款、房地产、汽车和设备或其他资产情况。由于蓝田股份目前已经退市进入三板市场,其信息披露的义务、方式与其在主板上市时已有较大不同,公司信息滞后,透明度差。因此,目前正在对相关情况作进一步了解。同时,有的原告也已提供了相关信息。此外,蓝田案尚有其他8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被告,这也为案件的实际执行提供了更多的保障。笔者相信,尽管蓝田案的执行不会是一帆风顺,而将充满艰难曲折,原告需要足够的韧性和耐心。但在原告及关注此案的投资者的关心以及律师、有关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蓝田案的执行取得比较圆满的结果,也是可以期待的。

  投资者能否继续起诉

  至今仍有部分投资者来电来函坚持要求起诉蓝田股份,考虑到蓝田案的诉讼时效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为了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有一线希望,也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因此,在充分告知诉讼时效风险和财产执行风险的情况下,笔者将接受部分诉讼愿望强烈而又具备较强抗诉讼风险心理准备和能力的投资者的委托,再次起诉蓝田股份等被告。出于审慎原则,并鉴于各方面情况的考虑,接受委托的时间不会超过2006年底。希望我们的努力将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司法实践创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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