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显示,到2006年6月底,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旗)扩大到1399个,覆盖农业人口4.95亿人,3.96亿名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超过73%;全国共补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2.82亿人次,补偿资金支出144.12亿元人民币。 在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取得成效之际,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研组在不久前赴北京、浙 江、黑龙江、新疆等7省(区、市)调研后提出,我国已经具备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应条件,应该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
这份名为《关于在我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与建议》的报告提出,如果合理确定国家与地方财政的分担责任,在全国建立这一制度,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北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只占年财政收入的0.734%。;浙江省为0.63%。;黑龙江与内蒙古今年在这方面的预算支出,分别为上年本地财政收入的0.93%与0.74%。
政协调研组在报告中算了一笔账:2005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各地当年共支付费用25亿多元。按这个比例推算,在全国建立这一制度,总支出将达60亿元左右,远低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的192亿元。
报告建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照低标准、广覆盖、适度救助、适时提标的原则;要建立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稳定的投入渠道,形成解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要整合农村已有的各项保障与救助资源,把有限资金用好,最大限度发挥其保障作用。